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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26 06:57:37 来源:青海省社会组织信息网 作者:佚名

  

  各市(州)民政局,各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本级慈善组织(基金会):

     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结合全省实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1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1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2021年12月31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报送2021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不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民政部年报年检填报系统(http://csmj.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加盖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慈善组织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请于2022年3月25日前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各地民政局在民政部年报年检审批系统(http://csmj.mca.gov.cn)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相关材料即收即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民政部门需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各地民政局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等方面。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局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局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各地民政局应于2022年5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本地开展2021年度慈善组织(基金会)年报年检工作情况。

   

   

  青海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2年3月2日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电话:13146223835 13146981397

  年报年检系统填报服务qq群:559124252

  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联系人:刘晓婷

  电  话:0971-4399331 

  


原文链接:https://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t/2022-03-07/28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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