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
省民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社会组织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推动社会组织监管方式科学化和规范化,提升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开展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评估对象
(一)2019年6月30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或评估等级有效期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均可参加2021年度社会组织评估。
(二)已取得2020-2022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税前扣除资格但未取得3A以上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必须参加2021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
(三)在评估期内,评估年度满2年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可申请提前参加本年度评估。
(四)具有《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和被列入异常活动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予评估。
二、评估内容
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施分类评估。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准,从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三、工作安排
(一)资格申报。2021年8月25日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并报送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进行资格审核。
(二)材料准备。参评社会组织根据各自组织类型,按照现场评估材料目录清单准备评估资料,并按序号装订成册(不用提交省民政厅,由评估机构现场实地查看)。
(三)现场评估。评估资格审核通过后,9月,省民政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确定。10月中旬前,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初评意见进行审核,确定评估等级并向社会公示。
(五)发放牌证。10月底前,省民政厅向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四、有关要求
参评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配合,认真准备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不向社会组织收取评估费用。
附件:1.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2021年)
2.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2021年8月9日
(联系人:徐佳希;电话:86832008;86908308@qq.com)
附件1
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申报表(2021年)
名 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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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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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联系人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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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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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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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 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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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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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主管单位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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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2年是否有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记录 | □是 □否 | ||||||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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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检结论: 2020年度 □合格 □基本合格 | |||||||
上年度是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 | □是 □否 | ||||||
原 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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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加此次评估。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评估的各项要求、规则和纪律; 二、按要求认真准备评估材料,并积极配合评估小组的实地考察工作; 三、填报的本单位基本情况和所提供的评估材料、会计资料全面、真实、准确无误。 特此承诺!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附件2
全省性社会组织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协会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社团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制定现行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6.社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7.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
8.负责人备案情况(备案通知书、备案表);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1.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12.2019年和2020年年检工作报告(复印件);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及上两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4.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5.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6.2019年12月和2020年12月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7.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18.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2019年和2020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的材料;
20.2019年和202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及信息统计的材料;
22.组织展览会(交易会、交流会、研讨会)等业务活动的材料;
23.组织行业培训的相关材料;
24.面向社会和会员开展咨询服务的相关材料;
25.提供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材料;
26.参与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材料;
27.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材料;
28.承接政府职能、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材料;
29.协助政府推进行业劳资和谐,促进生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的相关材料;
30.开展公益活动,倡导企业节能减排、低碳生产,提供公共服务的相关材料;
31.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诉求的相关材料;
32.制定和实施自律规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的相关材料;
33.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维护消费者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材料;
34.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材料;
35.会员数量、产值(产能)占行业比例及会费收缴情况;
36.是否参加全国性组织及发挥作用情况;开展省际合作交流及参与国家标准(规则)制定的相关材料;
37.协会报刊及内部资料;
38.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9.新闻媒体对协会工作的宣传报道;
40.协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41.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益类社会团体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社团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制定现行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6.社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7.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
8.负责人备案情况(备案通知书、备案表);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1.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12.2019年和2020年年检工作报告(复印件);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及上两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4.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5.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6.2019年12月和2020年12月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7.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18.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2019年和2020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的材料;
20.2019年和202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1.公益项目目录(2019年、2020年所有项目),按照支出金额由大到小排列,并累计2年的公益项目支出金额;
22.公益项目有关资料(以2019年、2020年为主,包括论证计划、项目协议、运作方式、监督反馈、取得成果等资料;
23.接受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和委托项目的相关材料;
24.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
25.开展对接咨询工作的相关材料(包括资金、技术、信息等方面内容);
26.参加全国性组织、开展合作、出访考察的相关材料;
27.接收捐赠和捐赠使用情况信息公开的相关材料;
28.公开的项目种类、申请条件、评审程序和评估结果;
29.建立项目选择机制及其落实情况的相关材料;
30.社团报刊及内部资料;
31.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2.新闻媒体对社团工作的宣传报道;
33.社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4.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联合类社会团体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社团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制定现行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6.社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7.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
8.负责人备案情况(备案通知书、备案表);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1.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12.2019年和2020年年检工作报告(复印件);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及上两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4.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5.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6.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7.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18.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2019年和2020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的材料;
20.2019年和202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1.组织考察、研讨、联谊等交流活动的相关材料;
22.参与组织或参加国际会议,开展国际合作及国际交流的相关材料;
23.开展调查研究、课题研究及研究成果的相关材料;
24.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相关材料;
25.提供政策、法律、业务、信息等咨询服务的相关材料;
26.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和委托项目的相关材料;
2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的相关材料;
28.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和开展表彰奖励活动的相关材料;
29.搭建平台促进会员互助和会员合作的相关材料;
30.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及开展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31.接受和使用捐赠信息公开的情况;
32.社团报刊及内部资料;
33.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4.新闻媒体对社团工作的宣传报道;
35.社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6.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学术类社会团体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社团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制定现行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6.社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7.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
8.负责人备案情况(备案通知书、备案表);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1.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12.2019年和2020年年检工作报告(复印件);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及上两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4.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5.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6.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7.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18.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2019年和2020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的材料;
20.2019年和202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1.2019年和2020年主办国内学术会议的规模、次数和论文交流等情况的相关材料;
22.学会出版的专业书籍、期刊及编辑的内部资料;
23.学术规划及组织、承担课题研究的相关材料;
24.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参与制定法律法规或发展规划的相关材料;
25.提供专业技术咨询、参与标准制定、开展科技学术成果评估、技能鉴定和职称评定的相关材料;
26.开展科学普及活动规模、次数、对象、方式的相关材料;
27.开展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28.培养青年人才和表彰、举荐专业人才的相关材料;
29.学术自律制度及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30.组织国际会议及参加国际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组织国际学术考察的相关材料;
31.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2.新闻媒体对学会工作的宣传报道;
33.学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4.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业类社会团体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社团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社团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制定现行会费标准的会议纪要;
6.社团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材料;
7.最近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资料;
8.负责人备案情况(备案通知书、备案表);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纪要;
10.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1.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12.2019年和2020年年检工作报告(复印件);
13.分支(代表)机构名称及上两个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14.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5.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6.2019年12月及2020年12月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7.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18.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9.2019年和2020年度向理事会报告年度财务状况的材料;
20.2019年和2020年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1.开展交流活动(研讨会、交流会等)的材料;
22.开展行业调研及提供咨询服务的材料;
23.组织或承担课题研究的材料;
24.接受购买服务或委托项目的材料;
25.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和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相关材料;
26.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材料;
27.参加国际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举办国际会议的材料;
28.制定并实施职业道德准则、执业准则的相关材料;
29.向政府部门反映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相关材料;
30.调解会员纠纷、推进公平竞争的相关材料;
31.会费收缴、会员管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32.开展资格考试、认证的相关材料;
33.开展行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材料;
34.开展政策宣贯、知识普及和公益活动,倡导会员履行社会责任的相关材料;
35. 协会报刊及内部资料;
36. 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7. 新闻媒体对业务活动的宣传报道;
38. 社团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9. 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基金会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基金会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理事、监事备案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6.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原始基金数额、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相关材料;
7.专项基金、分支(代表)机构设立及管理的相关资料;
8.全部专项基金名称、金额、设立专项基金的主要捐赠人等情况;
9.2019年和2020年理事会会议纪要;
10.近两年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姓名、领取报酬金额以及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姓名和相互关系;
11.秘书长以上全部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复印件;
12.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13.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4.2019年和2020年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复印件);
15.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6.2019年和2020年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复印件);
17.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2月份全体工作人员工资表;
18.公益项目目录(2019年、2020年所有项目),按照支出金额由大到小排列,并累计2年的公益项目支出金额;
19.公益项目有关资料(以2019年、2020年为主,包括论证计划、项目协议、运作方式、监督反馈、取得成果等资料;
20.2019年和2020年工作计划和总结;
21.2019年和2020年会计账薄、凭证及审计报告;
22.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23.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24.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财务状况的证明材料;
25.公开接收捐款数额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
26.公开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申请条件和评审程序;
27.依照公开程序选定受助对象的证明材料;
28.公开项目评估结果的相关材料;
29.基金会报刊及内部资料;
30.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1.新闻媒体对基金会工作的宣传报道;
32.基金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3.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场评估资料目录:
1.单位基本情况介绍;
2.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证明、住所证明材料(产权证、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
3.章程核准批复(单位成立后章程未作修改的不需提供);
4.现行章程(复印件);
5.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情况;
6.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负责人、印章)的相关资料;
7.办事机构及工作职责;
8.党员名单、建立党组织的批准文件及党组织活动记录材料;
9.会计人员姓名、职务、资格证书及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现有工作人员花名册(含学历、职务、职称、年龄、政治面貌、专兼职及返聘情况、所属部门等);
11.理(董)事长、副理(董)事长、行政负责人简历;
12.行政负责人年度考核材料;
13.2019年和2020年年度工作报告(复印件);
14.2019年和2020年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15.现行章程、本届理事会及行政负责人产生的会议材料;
16.监事(监事会)履行职责的相关材料;
17.工作人员招聘情况及参加培训的材料;
18.开展的主要业务项目及项目管理的材料;
19.落实承诺服务制度的相关材料;
20.职业道德建设的相关材料;
21.参与制定法律法规及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的材料;
22.接受政府委托项目和购买服务的相关材料;
23.开展公益活动的相关材料;
24.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包括单位基本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重大活动事项、财务状况、年度工作报告);
25.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的相关材料;
26.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材料;
27.2019年和2020年会计账簿、凭证及审计报告;
28.单位报刊及内部资料;
29.获得表彰奖励的材料;
30.新闻媒体对单位工作的宣传报道;
31.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2.评估专家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原文链接:http://npo.guizhou.gov.cn/webinfo/tzgg/shtt/20210813/162884056610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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