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在省民政厅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保障社会组织合法权益,考虑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民办非企业单位无法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现就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结论时,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中“(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规定,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现有净资产达到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80%,确定为“年检合格”。
(二)现有净资产达到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
(三)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60%,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二、其他年度检查事项,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21年3月15日起执行,仅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2020年度检查。
青海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3日
原文链接:http://mzt.qinghai.gov.cn/qhsgj/webinfo/news/t/2021-04-23/26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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