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筑工地“八不准”防治扬尘污染
据环保法制宣传中心获悉,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通知,对各地做好节后建筑工地开(复)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提出要求。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督促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规定。符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复)工;达不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严禁开(复)工。
通知强调,各地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主管部门要督促、引导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做好节后开(复)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各方责任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建设单位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执行扬尘污染防治自查整改制度,对在建工程认真开展自查,对发现的扬尘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属地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要求逐个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通知要求,在开(复)工验收过程中,坚决做到“八不准”:施工围挡不到位不准开(复)工、道路硬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车辆冲洗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裸露地面和颗粒物料覆盖不到位不准开(复)工、视频监控和空气质量在线监测设施不到位不准开(复)工、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和相关资质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筑垃圾清运不到位不准开(复)工、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拨付不到位不准开(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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