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我厅结合民政系统实际,制定了本基准。
一、起草背景
结合相关业务领域法律法规和我省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民政厅行政权力清单,着眼规范全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确保行政处罚行为依法适当、公平公正,依据《实施办法》对原《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民发〔2015〕3号)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本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结合本地区行政管理实际,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处罚尺度和标准。
《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共82项。一是《基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社会组织、慈善事业、养老服务、殡葬管理、地名区划、社会救助等领域的每一项行政处罚事项具体违法行为,以列表的形式明确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裁量标准。鉴于《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明确的法定事由,《基准》中明确规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4个裁量阶次。二是按照《实施办法》中对罚款数额的计算规则,对每个裁量阶次罚款明确了罚款数额、倍数范围。三是依据《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规定,对23项民政领域具体违法行为中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明确免予处罚。对养老机构涉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6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阶次中明确按最高限罚款。
四、行时间及有效期
《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民发〔2015〕3号)将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http://mzt.sc.gov.cn/scmzt/zcjd2023/2025/12/25/9b4d6180295b4b30b65465cc30fd8cd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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