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5〕48号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
举办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5〕48号
各市州民政局,全省各级社会组织: 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提高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质效,省民政厅修订了《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17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提高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质效,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论坛活动,是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开举办,聚集多人参与并以开展研讨交流、传播思想观点、推动行业合作、促进业务发展等为目的的集体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论坛、峰会、讲坛、讲座、大会、研讨会、报告会等具有论坛性质的会议活动。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包括主办、承办、协办、支持、指导等形式。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到任务明确、数量适当、规模适度、经费合理、注重实效,助推全省经济社会文化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并提前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应当包括:活动名称、活动主题、预期目标、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内容、规模、参与范围、时间、地点、经费及来源等。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论坛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活动的民主决策、组织实施、经费筹集与使用、过程监督、效果评估等环节予以规范。设立分论坛、子论坛、平行论坛应紧紧围绕主论坛活动主题。
社会组织应当把举办论坛活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如实报告上一年度举办论坛活动的情况。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的管理,活动内容有交叉或者重复的应当予以调整或者合并。
社会组织分支机构举办论坛活动,应当使用冠以其从属社会组织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八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对全部收支进行真实、完整的会计核算,确保所有收支均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册。
第九条 社会组织以“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论坛活动的,应当对合作单位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甄别考察,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不得只挂名、不参与管理,不得与非法主体合作开展活动。
社会组织与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联合举办论坛活动,应当由党政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按照关于论坛活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联合举办。
第十条 社会组织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举办论坛活动,以及邀请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来湘参加论坛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
(一)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违规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
(三)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活动;
(四)未经批准,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高峰”“高端”“巅峰”“峰会”等名号;
(五)不得强制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不得强行收取相关费用;
(六)不得组织与收费挂钩的商品推销、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排行榜等活动;
(七)不得在论坛活动中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八)不得借机变相公款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金、礼品、昂贵纪念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九)不得组织行业内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十)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十一)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年度检查、抽查审计、舆情监测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的监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中,可以视情形采取责令整改、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撤换负责人、责令定期报告、出具警示函、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论坛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或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主动公开 |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24日印发 |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512/t20251226_338806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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