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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6-01-06 21:26:24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HNPR-2025-08031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组织

  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民发〔2025〕53号

   

  各省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相关社会组织:

  现将《湖南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2月23日

  

  

  

  湖南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发挥正面导向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及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由社会组织主办,通过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并履行规范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的优秀成果和作品等进行的评选评奖。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全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主办的评比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的下列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一)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通报表扬;

  (二)属于业务性质的展示交流、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

  (三)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信息发布;

  (四)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等比赛竞赛;

  (五)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表彰。

  社会组织开展前款第一至三项活动不得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表彰;开展前款第四项活动不得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再颁授任何其他名义的奖项。

  第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坚持依法依规、严格审批、科学设置、总量控制、注重实效、非营利性原则,以精神激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严禁借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严禁增加基层负担,对获得表彰的集体不发放奖金。

  第五条 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实行省级审批制度。在省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厅际联席会议指导下,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审核管理等工作,报省委办公厅功勋荣誉表彰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建立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原则上不得在清单以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评比表彰活动周期一般为5年1次。

  第六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表彰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运作规范;

  (二)最近两个年度的年检结论均为合格(或按规定正常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

  (四)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

  (五)信用评定等级在B级及以上;

  (六)最近3年未受过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最近5年未受到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处理。

  第七条 评比表彰项目对行业发展或社会公益有显著推动作用,每个社会组织原则上限设一个评比表彰项目,每个项目从严控制表彰名额,坚持公平公正,优中选优,充分体现先进性,代表性。

  第八条 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调整评比表彰项目,应按章程规定履行社会组织党组织重大事项把关、理事会审议等内部决策程序,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

  第九条 社会组织申报评比表彰项目,其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由正文材料与佐证资料两部分构成,两者一并提交。申报正文须清晰、完整地载明以下各项要素: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政策依据及完整的活动周期;

  (二)组织机构:明确列出项目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承办单位;

  (三)评选方案:评选范围、预估参评总数及计划评选名额,奖项的具体设置、各奖项评选条件,完整的评选工作程序与监督机制;

  (四)奖励安排:明确奖励办法、具体标准及最终的表彰形式;

  (五)经费预算:详细说明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安排。

  第十条 评比表彰项目审批一般按以下程序依次进行:

  (一)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底前受理本级所登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下一年度评比表彰项目申请材料;

  (二)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初步研究,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以市(州)为单位于每年10月底前将初选名单报送至省民政厅;

  (三)省民政厅每年11月底前汇总下一年度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形成初选名单;

  (四)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研究全省初选名单,根据工作需要可视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初审意见;

  (五)省民政厅将初审意见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将初审意见报省委办公厅功勋荣誉表彰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批复申报单位;

  (七)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向社会公布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二)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不得面向各级党政机关开展,不得以发布“百强市(县、区)”、“千强乡镇(街道)”、“先导区”等方式变相开展,一般不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或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为选评对象;

  (四)严格按照所批准的申报内容开展,不得擅自超出、变更或增设项目;

  (五)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六)不得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或者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组织合作开展;

  (七)评比表彰项目和奖项名称前应当冠以社会组织名称或符合有关规定;

  (八)评选办法和评选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九)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应当纳入年度工作报告;

  (十)不得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社会组织开展经审批的评比表彰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整改完成情况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再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一)实行年度检查的社会组织,最近1个年度检查的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实行年度报告的社会组织,最近1个年度未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二)4A级及以上的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已失效,但失效时间在2年以内;

  (三)最近1个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在B级以下;

  (四)无评比表彰活动开展所必须的经费;

  (五)其他不符合评比表彰活动开展条件的。

  第十三条 已列入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社会工作部按程序撤销其评比表彰项目,并向社会公布:

  (一)项目在连续2个活动周期内未正常开展的;

  (二)项目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四项以外规定的设立条件的;

  (三)项目不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二、四项规定的设立条件满5年的;

  (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撤销的。

  社会组织主动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向省民政厅报备,由省民政厅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社会组织开展已列入全省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的评比表彰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项目主办的社会组织在每个周期活动开展前一个月,将本次活动方案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民政厅报备;

  (二)发布通知,成立评审工作委员会;

  (三)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建议名单,活动主办的社会组织主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湖南)”等官方渠道,核查评选对象的违法失信记录及行政处罚信息,也可要求评选对象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作为必要补充,可根据评选范围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四)评审工作委员会将评选对象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社会组织发布表彰决定,颁发奖牌、证书等;

  (五)活动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选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其所管理的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进行全过程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活动开展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再符合开展条件的及时向省民政厅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

  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党委社会工作部加强对评比表彰活动的监督检查,将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的情况作为确定年检结论、等级评估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对本级所登记社会组织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行为,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立即停止评比表彰活动;

  (二)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比表彰活动;

  (三)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表彰项目;

  (四)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五)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投诉违法违规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民政部门应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并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比赛、竞赛和有竞争性的展览、展示、展演、展评、文化节、艺术节等,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面向中小学生的全省性社会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23〕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组织开展的科学技术奖励,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动公开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2月30日印发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qtwj/202601/t20260104_338862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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