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交货运发〔2025〕41号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要求,进一步缓解本市交通运行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决定自2025年4月20日起,对部分载货汽车采取以下通行管理措施:
一、过境重型载货汽车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过境重型载货汽车是指从京外驶入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且目的地不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载货汽车。
二、以下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型货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办理进京通行证,填报进京目的地、路线。行驶目的地不在北京、未按规定填报信息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填写信息与实际通行路线、进京目的地不符情况达到3次(含)的,一年内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四、相关部门按照本通告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周边设置交通标志,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禁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过境重型载货汽车,依法处罚。
五、此前发布的关于重型载货汽车过境通行相关管理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5年3月20日
公报PDF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503/t20250325_4043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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