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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政策解读

时间:2025-09-18 21:21:2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

  

  

  2025年8月1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对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加快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过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老龄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系统阐明了事关老龄工作长远发展的方向性、根本性、战略性问题。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方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维护好老年人合法权益”“维护老年人尊严和权利”“聚焦老年人的急难愁盼问题,完善政策举措,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把老年人生活保障好、作用发挥好、权益维护好”。2024年4月23日,民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协议管理,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并要求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推行养老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签约、履约行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自治区民政厅高度重视,组织开展实地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在广泛吸纳各地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服务合同》,并联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服务合同》由使用说明、签订合同重要提示、合同正文和8个附件组成。

  (一)使用说明

  共8条内容,一是明确了《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部门以及使用合同的对象和情况;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定义;三是明确了养老机构的提示义务与提示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员签订合同的风险;四是提醒当事人对选择性条款的填写;五是明确了补充约定的情况;六是提示了合同原件的份数;七是明确了入住老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况下,丙方的身份;八是明确了解决纠纷的途径。

  (二)签订合同重要提示

  面向签订合同的老年人及代理人员,作出了4条提示,包括提示查看养老机构的经营资质、养老机构对重大事项的提示义务、对有疑问或异议的条款处理方式,以及养老机构不得存在的4种行为。最后,告知了投诉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途径。

  (三)合同正文

  1.第一部分包括甲乙丙三方的名称(姓名)、地址等基本信息,确保合同各方身份的真实、可追查性。

  2.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共有十三条,包括:第一条服务内容与质量标准;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第三条收费标准及

  费用的支付;第四条合同期限及合同期满的处理;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第七条丙方的权利义务;第八条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九条违约责任;第十条不可抗力;第十一条通知与送达;第十二条纠纷的解决方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从服务内容、收费情况、合同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的变更、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约定,较全面覆盖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明确的事项、可能会发生的风险纠纷以及相应的处理方式方法等内容。

  3.第三部分是合同各方的签字盖章。

  (四)附件

  主要根据合同正文的内容,提供相应凭证。一是养老机构(甲方)的经营资质、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员(乙方、丙方)的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二是入住登记表。三是合同各方一致认可的入住须知。四是体检报告项目说明,明确《体检报告》应包含的内容。五是对入住老年人进行能力综合评估的结果,供合同各方确认。六是设备设施清单,包括房间内固定设备、可移动设备、床及床上用品、水电表数值,列清明细,降低纠纷风险。七是首次服务项目确认表,内容依据入住老年人首次能力综合评估结果制定,分为17类基础服务和6类等级护理照料服务两个部分,让入住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员清楚明白应享受的服务内容。八是变更事项确认表。主要根据入住老年人能力等级的变化情况,确认相应变更的照料护理等级、服务内容和费用情况。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2340833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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