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社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舆情动态> 福建养老政策 “上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有 “新享法”

福建养老政策 “上新”,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有 “新享法”

时间:2025-09-18 19:40:55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记者近日从省民政厅了解到,日前,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明确救助对象:

  由原来的完全失能低保老年人,扩大到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明确申请流程:

  一是开展评估。由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是申请救助。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有关材料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三是审核把关。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及其收费标准、已享受相关行政给付情况进行审核,并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作出予以或不予救助的决定。

  四是资金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五是退出机制。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此外,还要求各地要进一步优化申请流程,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开具体办法,提高救助效率。

  强调机构管理:

  一是机构要求。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要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是公开公示。县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公开公示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家庭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是绩效管理。各地可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集中照护补助金总额的30%。

  

  翻译

  搜索

  复制


原文链接:http://mzt.fujian.gov.cn/yw/mzdt/202506/t20250623_6934051.htm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资讯网 sh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2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6795 13366461258 010-56278284 13391776757 010-56232582  
监督电话:186108229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