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
HNPR-2025-08011
湘民发〔2025〕1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民政业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厅对《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湖南省民政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9月2日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裁量权基准,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裁量。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不良影响程度相当。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不良影响程度相同或者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首先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对责令改正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期限。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的大小;
(二)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三)违法金额大小;
(四)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五)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恶劣程度;
(七)违法行为的不良影响、不良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不良影响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不良影响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种处罚种类的法定幅度内选择低限幅度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以下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不良影响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行政处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四)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不具有管辖权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不良影响较重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被发现后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违法一年内被民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
(七)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不良影响,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裁量阶次,阶次之间相互衔接。特殊情况下,不具有不同处罚裁量权幅度或者难以划分三个裁量阶次的,依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可以少于三个阶次设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不大的或者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适用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罚理由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听取当事人对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的意见。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建议、听证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中,应当将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进行表述;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发现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应当主动、及时自行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民政部门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可以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查和处理。接受投诉、举报的民政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调查,依照职权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十九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的除外;
(三)无正当理由,不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第二十条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理和处分: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被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湖南省民政厅根据本办法,制定《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
第二十二条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以外的民政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 | 处罚依据 | 违法行为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处罚标准 |
第一章 社会组织管理 | |||||
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的。 | 撤销登记 |
2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 从轻处罚 | 1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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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处罚 | 2次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2次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涂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3次及以上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3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或者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4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检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5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
从重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6 |
| 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从轻处罚 | 违规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违规设立2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2次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违规设立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3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以分支机构下设的分支机构名义进行活动,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7 |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分配利润在3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8 |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2次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相关手续。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 一般处罚 | 2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六个月以下),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0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一般处罚 |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 | 撤销登记 |
11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 |
1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撤销登记 |
13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 从轻处罚 | 1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一般处罚 | 2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4 |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大。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5 |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 从轻处罚 | 1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 1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且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2次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中第1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第2年年检不合格; 1次年度检查弄虚作假; 2次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拒不接受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的; 连续2年年度检查不合格; 2次年度检查中弄虚作假; 3次以上不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或1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16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且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责令改正 | |
一般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 | |||
从重处罚 | 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17 |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1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2个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设立3个及以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8 |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 从轻处罚 | 1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下。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分配利润在3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19 |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能主动向登记管理机关上缴违法所得。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限期停止活动(6个月以下);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或者侵占、私分、挪用金额在5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0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从轻处罚 | 1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下。 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规定出具相关票据或者履行相关手续。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或者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 |
一般处罚 | 2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或者收取、筹集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限期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21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一般处罚 | 有关国家机关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 撤销登记 |
2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
23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24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一般处罚 | 无不予处罚情形。 | 撤销登记 |
25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第十一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 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从轻处罚 | 1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小。 | 警告 |
一般处罚 | 2次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或者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违法所得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对社会组织资产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并拒不整改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6 | 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从轻处罚 | 1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资产差额在10万元以下,造成的不良影响较小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2次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3次及以上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弄虚作假的;或资产差额在50万元以上,拒不配合行政机关查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责令停止活动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7 |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从轻处罚 | 无正当理由,超期3个月以下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2项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责令停止活动 | |||
从重处罚 | 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3项以上;或者超出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或者在办理变更登记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依据本条款被处以警告处罚后,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接受整改。 | 撤销登记 | |||
28 | 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从轻处罚 | 1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7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5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8%,高于上一年基金余额5%的。 | 警告 | |
一般处罚 | 连续2年未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于上一年总收入50%,高于上一年总收入30%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支出比例两年平均低%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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