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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第一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及其管理指导职责的通知

时间:2025-09-18 18:20:57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山西省民政厅

  关于明确第一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

  及其管理指导职责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有关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的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推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落实监督管理责任,补齐脱钩和直接登记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监管短板,做到“脱钩不脱管理、脱钩不脱联系、脱钩不脱服务、脱钩不脱扶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委社会工作部会同省民政厅等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对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管理指导相关职责予以明确。综合参考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前与行政机关(包括二级单位)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能变化情况,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属性、领域分布等情况,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对口分类情况等,梳理形成了第一批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应关系(见附件)。

  有关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中央及省委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主动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提升专业服务水平,积极服务中心大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一、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一)负责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

  (二)监督、指导行业协会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负责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行业协会商会的清算事宜。

  (六)审查行业协会商会设立、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否符合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

  (七)审查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八)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办或者邀请其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省级业务主管单位按照程序报批后,以行业协会商会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省委和省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委和省政府审批。

  (九)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切实履行对所主管行业协会商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的管理责任,备案管理所主管行业协会商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运行各项制度,指导解决内部治理问题。

  (十)全面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

  (十一)将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纳入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行业管理部门职责

  (一)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登记审查工作,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商会非法活动。

  (二)加强行业管理,对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涉及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业务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规范本行业、本领域举办的论坛活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

  (三)加强与行业协会商会的联系,听取行业协会商会对于行业规划发展、产业升级、企业改革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相关立法、政府规划、公共政策、行业标准和行业数据统计等事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指南制定、行业人才培养、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第三方咨询评估等方面作用,以及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行业信息数据归集共享、行业咨询服务等方面的独特优势。

  (五)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或委托的事项时,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清单并负责监督指导,协会商会按清单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业管理部门对委托事项负责。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能转移。

  (六)审查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所审查的行业协会商会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有关规定情形的,责令停止开展活动、消除影响、公开曝光,并将处理情况通报登记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向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机构建议撤销已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七)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办或者邀请其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情况特殊的,可以由省级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程序报批后,以行业协会商会的名义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省委和省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由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级其他党政机关和群团机关、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的创建示范活动,由省委和省政府审批。

  (八)落实管行业也要管党建的工作责任,全面掌握行业协会商会党建工作情况。

  (九)协助省委社会工作部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的组织、党的工作“两个覆盖”,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持续提升党建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其他具体工作要求

  (一)登记管理机关审批行业协会商会成立登记事项时应同步征询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对新成立、撤销、注销的行业协会商会等情况,及时推送给省委社会工作部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出台行业协会商会相关规范性文件,应提前征求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及时抄送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执法检查情况、清理整治情况同步抄送省委社会工作部、省民政厅及相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三)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行业协会商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监管事项清单、职能转移或委托事项清单,全面落实业务指导、行业监管和培育扶持责任,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定行业相关规则、制度、标准等的支持力度。

  (四)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健全内部治理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提升专业服务水平,在服务行业、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

  (五)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不得向行业协会商会收取费用。

   

  附件: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与业务主管单位或主要行业管理部门对应关系名单(第一批358家)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 山西省民政厅

            2025年7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tzgg/202508/t20250807_9932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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