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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

时间:2024-12-24 01:40:56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事中事后监管,12月17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布公告,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

  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动态核查方面,持有18类资质之一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配备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未配备的列入安全生产条件预警名单,视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18类资质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桥梁工程专业承包、隧道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特种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

  2024年12月30日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预警信息,开展安管人员配备动态核查,对未按上述要求配备安管人员的企业,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整改达标后,向注册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整改材料,申请解除暂扣。

  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信息动态核查方面,2024年12月30日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信息动态核查,持有“有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将被列为“其他”状态,企业重新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后,安全生产许可证将于1日后自动恢复至“有效”状态。

  公告提出,要加强房建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条件日常管理。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依托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大数据分析,对本地建筑施工企业、房建市政工程、从业人员开展安全风险实时监测、预警、处置,持续推动施工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要严格安全准入,对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要加强在建项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资格动态核查,对已持有施工许可证但建筑施工企业未持“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暂扣、撤销等)的在建项目,依法责令停止施工活动;要严格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建立“逢查必验证书”制度,对在建项目安管人员配备、履职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安管人员履职不到位、隐患多发频发的项目,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开展责任倒查、重点监管。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gov.cn/columns/418ca9d3-d9df-4caf-a49a-8bb84fa8ffc0/202412/20/d8b4887e-017c-42d1-90b0-96cf5b4b15a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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