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取消普通住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4〕48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作部署,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标准。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市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s://www.beijing.gov.cn/zhengce/zhengcefagui/202411/t20241119_3945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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