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鼓励支持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
为进一步维护和发展残疾孤弃儿童合法权益,鼓励国内家庭依法收养孤残儿童,帮助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省民政厅坚持机制为先,于近日会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残联等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弃儿童回归家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推动国内家庭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相关保障支持服务政策,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创造有利条件。
《通知》着眼于让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得到更好的养育,提出继续给予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弃儿童依法被收养后,18周岁之前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收养人按照程序申请享受基本生活补贴。着眼于切实减轻收养家庭医疗负担,提出延续享受医疗救助政策。被收养人继续享受卫生医疗机构就诊服务、医疗保障和康复救助等待遇,并继续纳入民政部门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给予保障。着眼于有效保障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接受教育权益,提出纳入教育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按规定享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的教育资助政策。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享受民政部门实施的“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此外,《通知》还对残疾孤弃儿童被收养后的监督监护和关心关爱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都认可的方式,保持经常性联系,沟通被收养人养育、教育、康复、医疗等情况。对收养人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确保被收养残疾孤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得到充分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qinghai.gov.cn/msfw/system/2024/10/08/0300553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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