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下月施行
近日,厦门海事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现场解读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海环法》”)生效施行后全国首部船舶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今年1月1日起,航运业正式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强制要求所有进出欧盟和欧洲经济区港口的5000总吨以上船舶缴纳碳排放税。在同一天,新《海环法》正式实施,航运业的绿色低碳转型成为全球共识。
近年来,厦门港客货流量逐年增长,去年厦门港货物吞吐量达2.2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超1255万标箱,旅客吞吐量近2450万人次,各类进出港船舶达32.3万艘次。伴随着海上船舶综合运输能力的持续提升、滨海文体旅游产业的迅速发展,以及涉海重点工程项目的陆续投建,厦门市在船舶污染防治工作中仍存在部门协作不够紧密、海陆衔接不够顺畅、监管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等问题。
《条例》正是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破解滨海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等问题而出台的。其内容共设七章、四十八条,原创性、创新性、地方性条款占比近三分之一。比如,《条例》对标国际航运脱碳先进做法,首次明确船舶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首次提出近零碳排放燃料动力推广应用;首次探索航运碳减排激励机制,并在深化融合、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等方面积极尝试,先行建设厦漳泉“绿色发展都市圈”、厦金“绿色同城生活圈”等。
船舶污染防治是新《海环法》的重要内容,《条例》全面贯彻新《海环法》“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要求,将“船—港—城”一体化治理主线贯穿始终,明晰各相关部门职责,并回应新《海环法》关于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要求,首次在立法中关注船舶水下噪声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海域排放,严格规范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排放黑烟与噪声、进行铅封或盲断等行为,为国内其他港口城市推进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厦门样本”,也为破解滨海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的世界性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
据悉,当前厦门海事局正会同港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推进制定《条例》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广泛开展重点法条解读等宣贯工作,持续推动《条例》落地实施,为厦门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先行示范市注入绿色发展新动能。(记者 林闻 田圆 通讯员 林昕昀 江颖)
原文链接:http://www.fujian.gov.cn/xwdt/mszx/202409/t20240926_65293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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