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对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未及时公开募捐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对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新疆红石慈善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8月27日
原文链接:http://mzt.xinjiang.gov.cn/xjmzt/c112991/202409/c6711721f1634cdbbc92c5875d434b0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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