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桂民函〔2024〕167号)
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对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接受年检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年检结论关系到社会组织的社会信用、税收优惠、等级评估、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重大权益,各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填报年检材料务必要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于2024年5月31日前提交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6月30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材料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进行审查。自治区民政厅将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综合研究确定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对虚假填报和未按期报送年检材料的,我厅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附件: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须知.docx
自治区民政厅
2024年3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tz/t18181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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