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在深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近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称,在深圳就业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暂行规定》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深圳市上一年度全市在岗员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由其自主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如需在深圳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满足已连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累计缴存时间不低于36个月,申请时个人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暂行规定》指出,如灵活就业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个人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户。而在提取规则方面,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账户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深圳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暂行规定》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在深圳市购买住房(包括住宅类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此外,《暂行规定》显示,在异地就业并且在异地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深圳市户籍职工,在深圳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向深圳市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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