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社会资讯网!
当前所在:首页 >政策法规>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解

《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解

时间:2025-11-12 20:09:56 来源:湖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

  

   

  一、修订原因。一是发展需要。2021年,我厅印发了《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经满5年,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需要修订并规范。二是法规调整。《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如《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新修订的《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施行,其中大量行政处罚条款均需重新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主要内容。一是正文部分共5章2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裁量规则、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重点修订内容是第八条删除了责令改正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第十五条调整设置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三个阶次。二是《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针对民政领域41个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条文,制定了88项具体的裁量权基准。主要是对2024年9月5日实施的《慈善法》10个行政处罚条款,全部重新制定了裁量权基准;新增了《地名管理条例》4个行政处罚条款的裁量权基准;将原来的条文式裁量权基准全部改成了表格式,方便执法人员查阅使用。三是新增了《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的通知要求,我们针对34个符合条件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条文规定了免罚的情形。其中,不予处罚一般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可以不予处罚一般适用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原文链接:http://mzt.hunan.gov.cn/mzt/xxgk/zcfg/jd/202511/t20251111_3384649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社会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社会资讯网 shzxl.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4049160号-29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联系电话:010-53386795 13366461258 010-56278284 13391776757 010-56232582  
监督电话:186108229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zfyjsfzdyzx@163.com  客服QQ:321579164 通联QQ:3115014313

北京金政国信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